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瓯执字第1836号申请执行人祝超,男,198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被执行人叶健,男,198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申请执行人祝超与被执行人叶健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建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瓯刑初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祝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赔偿款166206.5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车辆、房产、国土、工商、林业等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登记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
本院认为,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瓯刑初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富铭
代理
审判员 王天文
代理
审判员 陈志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国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