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0612民初字第92号原告祁曼华。被告茅惠兵。被告通州市海缘水产公司清算组。委托代理人陈小峰,江苏绘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曼华与被告茅惠兵、被告通州市海缘水产公司清算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原告祁曼华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祁曼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曼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祁曼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邓建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