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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0612民初字第92号

祁曼华与茅惠兵、通州市海缘水产公司清算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当事人
祁曼华,茅惠兵,通州市海缘水产公司清算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0612民初字第92号原告祁曼华。被告茅惠兵。被告通州市海缘水产公司清算组。委托代理人陈小峰,江苏绘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曼华与被告茅惠兵、被告通州市海缘水产公司清算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原告祁曼华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祁曼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曼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祁曼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邓建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