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202号申请执行人张艳霞申请执行衡水启程投资有限公司、张庆宽、呙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衡桃彭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对被执行人在王俊成、河北大正瑞华橡塑管业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予以冻结。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造成本案不能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衡桃彭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迎坤
审判员 宋明亮
审判员 赵 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月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