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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394-1号

申请人赵玉英申请执行胡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玉英,胡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394-1号申请人赵玉英,女,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被执行人胡彬,男,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青屏街办事处。申请人赵玉英申请执行胡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宁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6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宁执字第39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光辉

审判员  潘 勇

审判员  吕新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修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