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394-1号申请人赵玉英,女,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被执行人胡彬,男,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青屏街办事处。申请人赵玉英申请执行胡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宁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6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宁执字第39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光辉
审判员 潘 勇
审判员 吕新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修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