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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执270号

周模楷、梁祖英赡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7-11-24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模楷,梁祖英,梁祖珍,梁祖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270号申请执行人周模楷,男,生于1933年2月14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住合江县。被执行人梁祖英,女,生于1950年3月7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住合江县。被执行人梁祖珍,女,生于1952年12月7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住合江县。被执行人梁祖华,男,生于1956年11月2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住合江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合江民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周模楷申请执行梁祖英、梁祖珍、梁祖华赡养费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梁祖英、梁祖珍、梁祖华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梁祖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账号为60×××43的存款530元。

二、扣划被执行人梁祖珍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账号为62×××18的存款61.91元、账号为62×××79的存款178.6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江洪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