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3286号
原告:张卫国,男,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李健,男,196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刁少军,男,195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杨彪,男,196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五一路8号126户。
原告张卫国与被告李健、刁少军、杨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9月2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卫国、被告刁少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健、杨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卫国诉称:2014年7月31日、9月27日,李健分别与张卫国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分别为70万元、30万元,合计100万元。借款合同签订之日,刁少军、杨彪为李健提供担保,借款期限为3个月。借款到期后,张卫国多次催要,李健均推托拒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万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张卫国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适格。证据二、借条一张、保证函一张,证明2014年7月31日,李健从原告处借款70万元,期限三个月。刁少军出具保证函,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自借款成立之日起,至借款全部履行完毕止,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及利息、实现债权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证据三、借条一张、保证函一张,证明2014年9月27日,李健从原告处借款30万元,期限三个月。杨彪出具保证函,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自借款成立之日起,至借款全部履行完毕止,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及利息、实现债权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刁少军辩称:借款事实,刁少军担保也事实,当时口头约定月利率3分。杨彪庭审后到庭陈述:借款事实,杨彪担保也事实,当时口头约定月利率3分。刁少军、杨彪均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李健未到庭,未进行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答辩状及相关证据。经法庭调查、庭审举证,刁少军、杨彪对原告所举证据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一、二、三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2014年7月31日、9月27日,李健分别向张卫国借款70万元、30万元,合计100万元。李健出具借条两张载明“借款期限叁个月,借款已收启”。借款当日,刁少军、杨彪分别出具保证函为李健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刁少军提供担保的是金额70万元的借款,杨彪提供担保的是金额30万元的借款,担保期限均为借款全部履行完毕止,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借款时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3分。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
本院认为:被告李健分别向原告张卫国借款70万元、30万元,合计100万元,并口头约定月利率3分及借款期限。被告取得借款后,应按期如数归还,逾期未完全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本院对张卫国要求李健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利息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刁少军、杨彪分别为上述两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款履行完毕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该约定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上述借款分别于2014年10月31日、12月27日到期,原告于2015年9月2日起诉,没有超过二年的保证期间。故刁少军、杨彪应当分别为上述两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李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张卫国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4年7月31日起至2014年9月26日,按本金70万元计算;从2014年9月27日起,按本金100万元计算)。被告刁少军对其中7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杨彪对其中3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36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362元,由被告李健、刁少军、杨彪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毫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史 涛
审 判 员 段莉莉
人民陪审员 马 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梦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