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06547号申请执行人农村小康发展研究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泥洼路***号。法定代表人肖剑求,主任。被执行人唐敬博,男,1967年10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陈昌生,男,1958年11月25日出生。农村小康发展研究中心与唐敬博、陈昌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丰民初字第0054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
一、被告唐敬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农村小康发展研究中心借款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被告陈昌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决生效后,唐敬博、陈昌生未按判决书履行判决,权利人农村小康发展研究中心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唐敬博、陈昌生名下银行账号余额不足,在本市辖区内无房产、车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农村小康发展研究中心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权利,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丰执字第0654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海伟
代理
审判员 张蜜蜜
代理
审判员 赵 乾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玉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