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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3261号

郑州华南城有限公司与高华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州华南城有限公司,高华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261号原告郑州华南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人民路西段南侧。法定代表人梁丽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迎辉,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被告高华梅,女,1973年1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华南城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华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郑州华南城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华南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郑州华南城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文奇

人民陪审员  胡国文

人民陪审员  张志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晓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