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25民初100号
原告:陈志忠,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厦门市人,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代理人:尹朝辉、陈秋羽,云南振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东风东路**建业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钟晓洁。
第三人:宜良县宝洪寺。住所地:昆明市宜良县匡远镇永丰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苏天水。
原告陈志忠诉被告昆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宜良县宝洪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志忠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志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忠撤回对被告昆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宜良县宝洪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00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刘小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