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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25民初100号

陈志忠与昆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9-05-13
所属地区
云南省宜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志忠;昆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宜良县宝洪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25民初100号

原告:陈志忠,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厦门市人,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代理人:尹朝辉、陈秋羽,云南振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东风东路**建业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钟晓洁。

第三人:宜良县宝洪寺。住所地:昆明市宜良县匡远镇永丰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苏天水。

原告陈志忠诉被告昆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宜良县宝洪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志忠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志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忠撤回对被告昆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宜良县宝洪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00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刘小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