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167号
申请执行人:六安市高皇智傲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裕安区。
法定代表人:邓丽,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存忠,男,汉族,1969年11月6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作出(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25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存忠银行存款23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东波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傅绪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