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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执198号

六安市高皇智傲物业有限公司与张贵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六安市高皇智傲物业有限公司,王存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167号

申请执行人:六安市高皇智傲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裕安区。

法定代表人:邓丽,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存忠,男,汉族,1969年11月6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作出(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25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存忠银行存款23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东波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傅绪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