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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法执字第584号

王雪峰申请执行王保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雪峰,王保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584号申请执行人王雪峰,男,身份证号23022819XX********,汉族,工人,住林甸县XX街***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王保国,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退休,住林甸县XX街一委*组。申请执行人王雪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5)林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受理。法院经查被执行人王保国无财产可供执行及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雪峰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此案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

裁定如下:此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于 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江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