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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30执41号

(2016)陕0830执4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惠某某,惠某,贺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30执41号申请执行人惠某某,女,197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惠某,男,198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贺某,男,198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惠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清民初字第00613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惠某某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惠某、贺某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清涧县人民法院(2015)清民初字第006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白文军

审判员  张怀平

审判员  韩炳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香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