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30执41号申请执行人惠某某,女,197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惠某,男,198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贺某,男,198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惠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清民初字第00613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惠某某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惠某、贺某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清涧县人民法院(2015)清民初字第006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白文军
审判员 张怀平
审判员 韩炳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香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