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2218-3号申请执行人钱丽云,女,1977年10月25日出生,住杭州市上城区。被执行人朱磊,男,1979年5月27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钱丽云与朱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杭下民初字第0207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钱丽云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9月01日立案执行。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返还原物车牌为浙A×××××保时捷卡宴,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经申请人同意,查封了申请人名下车牌为浙A×××××保时捷卡宴。经执行未发现车辆下落,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朱磊下落。为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下执民字第221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钱丽云发现被执行人朱磊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 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韦文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