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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民抗13号

孙绍义与符淑丽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9-11-15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绍义;符淑丽;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抗13号

抗诉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孙绍义,男,196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工人。被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符淑丽,女,196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诉人孙绍义与被申诉人符淑丽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鸡民再终字第2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孙绍义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9月17日,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作出黑检民(行)监(2015)23000000076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认定案件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罗   林   成

代理

审判员 李   雪   松

代理

审判员 王革滨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余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