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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6民初366号

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6民初366号原告刘某,女,汉族,住甘肃省宁县.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甘肃省宁县.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刘某负担。

审判员  王永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梅 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