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6民初366号原告刘某,女,汉族,住甘肃省宁县.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甘肃省宁县.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刘某负担。
审判员 王永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梅 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