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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1民初58号

曹某与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曹某,桑某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981民初58号原告曹某。被告桑某。案由:离婚纠纷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以被告欺骗原告,经常遭受被告的谩骂和欧打为由,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原、被告在本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

一、原被告均同意离婚,本院依法准予离婚。

二、其它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清成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