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981民初58号原告曹某。被告桑某。案由:离婚纠纷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以被告欺骗原告,经常遭受被告的谩骂和欧打为由,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原、被告在本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
一、原被告均同意离婚,本院依法准予离婚。
二、其它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清成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刚 来自:
曹某与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981民初58号原告曹某。被告桑某。案由:离婚纠纷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以被告欺骗原告,经常遭受被告的谩骂和欧打为由,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原、被告在本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
一、原被告均同意离婚,本院依法准予离婚。
二、其它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清成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