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2民初591号原告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利川市清源大道84号。法定代表人谭文凯,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泽俊。系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朝高。系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胜刻。系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经理。被告覃太春,农民。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覃太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后,于2016年2月2日通知原告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150元,但原告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段艳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