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终字第004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某委托代理人段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某某吕某某与云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前由湟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2014)湟民一初字第00802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告吕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上诉人吕某某申请撤回上诉,并提交了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吕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吕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6800元,减半收取13400元,由吕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甲宁
审判员 李 娟
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珊附:本案所适用的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