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24民初458号原告贾永喜,男,汉族。被告薛奔,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永喜诉被告薛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向原告履行完毕给付义务,故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永喜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永喜撤回对被告薛奔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贾永喜负担。
审判员 王 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树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