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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924民初458号

贾永喜与薛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7
所属地区
沙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贾永喜,薛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24民初458号原告贾永喜,男,汉族。被告薛奔,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永喜诉被告薛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向原告履行完毕给付义务,故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永喜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永喜撤回对被告薛奔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贾永喜负担。

审判员 王 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树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