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2财保14号申请人XX。被申请人邹文胜。
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由威海市百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按申请人申请保全的金额4万元,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其它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朝 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于晨存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