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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1民初632-1号

王太玉与张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太玉,张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1民初632-1号

原告:王太玉。

被告:张飞,本院在审理王太玉诉张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太玉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太玉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太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保全费240元,由原告王太玉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缪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