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1民初632-1号
原告:王太玉。
被告:张飞,本院在审理王太玉诉张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太玉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太玉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太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保全费240元,由原告王太玉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缪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