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24民初171号原告范金英,女,196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县东宁镇。被告付成,男,195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其他自然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范金英诉被告付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金英以与被告付成已和好为由,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付成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金英撤回对被告付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金英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宋明环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