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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24民初171号

范金英与付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范金英,付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24民初171号原告范金英,女,196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县东宁镇。被告付成,男,195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其他自然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范金英诉被告付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金英以与被告付成已和好为由,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付成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金英撤回对被告付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金英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宋明环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