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22民初683号

丁攀与潘进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丁攀,潘进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683号原告丁攀,男,生于1987年10月17日,汉族。被告潘进峰,男,生于1990年6月20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攀与被告潘进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攀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潘进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丁攀申请撤回对被告潘进峰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攀撤回对被告潘进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攀负担。

审判员  赵海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