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683号原告丁攀,男,生于1987年10月17日,汉族。被告潘进峰,男,生于1990年6月20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攀与被告潘进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攀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潘进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丁攀申请撤回对被告潘进峰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攀撤回对被告潘进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攀负担。
审判员 赵海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