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81执65-1号申请执行人韦xx申请执行人韦xx。被执行人韦xx。韦xx、韦xx与韦xx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宜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5)宜刑初字第2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韦锦荣、韦能选于2016年1月26日向宜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依法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16)桂1281执65号。确认被执行人韦朗全应履行的义务为:(1)向韦xx、韦xx支付赔偿款24668.64元;(2)向韦锦xx、韦xx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3)缴纳本案执行费27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韦xx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送达当日履行判决书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韦xx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韦xx、韦xx在指定期限内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于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韦朗全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及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81执6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 晟
代理
审判员 陆 钰
代理
审判员 韦俊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韦 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