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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1民初433号

岳某与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岳某,牛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1民初433号

原告:岳某。

被告: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与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某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岳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岳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郑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