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0684执31号申请执行人石爱民于2016年01月0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石爱民与石余林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9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法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本院执行的(2016)鲁0684执31号石爱民与石余林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