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恢82号
申请执行人:余顺芳、堵志军、堵雪梅。
被执行人:关龙成。案由:故意伤害执行依据:(2013)港刑初字第0245号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余顺芳、堵志军、堵雪梅与被执行人关龙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港刑初字第024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实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玲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艺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