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21执恢33号申请执行人刘天龙,男,1962年6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哈达岗煤矿天辰井。负责人王家毅。本院在执行刘天龙申请执行黑龙江省哈达岗煤矿天辰井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天龙于2015年3月17日依据黑龙江省鸡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鸡东劳人仲字(2014)第314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7052.8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执行费1506元,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刘天龙认可,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依法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鸡东劳人仲字(2014)第314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哈达岗煤矿天辰井私下向被执行人履行1万元价值的原煤。后申请执行人刘天龙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97052.8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执行费1654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刘天龙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哈达岗煤矿天辰井均认可,双方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哈达岗煤矿天辰井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刘天龙执行款50000元,申请执行人刘天龙自愿放弃剩余执行款4705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执行费1356元由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哈达岗煤矿天辰井承担,双方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鸡东劳人仲字(2014)第314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超才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窦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