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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24民初341号

郭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郭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郭 某 与 刘 某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4民初341号原告郭某,甘肃省华亭县人。被告刘某某,甘肃省华亭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某承担。

审判员  郑芳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亚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