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郭 某 与 刘 某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4民初341号原告郭某,甘肃省华亭县人。被告刘某某,甘肃省华亭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某承担。
审判员 郑芳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亚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