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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执82号之三

王佳佳、王晓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8-09-03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佳佳,王晓明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8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王佳佳,女,1989年11月1日出生,住六安市金安区。

被执行人:王晓明,男,1977年8月22日出生,住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执行王佳佳与王晓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银行账户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宣圣文

审判员  孙 武

审判员  张 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