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8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王佳佳,女,1989年11月1日出生,住六安市金安区。
被执行人:王晓明,男,1977年8月22日出生,住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执行王佳佳与王晓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银行账户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宣圣文
审判员 孙 武
审判员 张 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