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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字第758号

刘鉴荣与丁本宏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鉴荣,丁本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758号申请执行人刘鉴荣,男,汉族,经商,原住拉萨市藏热路工商联小区。被执行人丁本宏,男,汉族,现羁押于拉萨市看守所。我院于2015年12月1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刘鉴荣申请执行丁本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5)城民一初字第42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11日生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丁本宏的财产线索及人身下落进行了调查:共收到回执10份。查明被执行人在我区银行系统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我院于2015年12月4日向拉萨市车辆管理所调查被执行人车辆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并于2015年12月24日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协助调查其财产情况,但至今未回函。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我院作出的(2015)城民一初字第42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

二、本次执行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提供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启动执行程序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  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唐曲央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