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6855号申请执行人赵炫,男,一九七四年九月四日出生。被执行人郝辉,男,一九八零年六月二十三日出生。赵炫与郝辉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的(2015)京方正执行证字第01559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执行证书确定:
一、本金人民币五万元整;
二、利息(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自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
三、滞纳金(每日支付剩余借款本金的万分之五),自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以上二、三两项执行标的合计数额不得高于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所得数额)。权利人赵炫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郝辉名下车牌号为×××的汽车一部,禁止其买卖、过户及其车辆年检。本院依法查询了郝辉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赵炫询问,申请执行人赵炫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郝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郝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赵炫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郝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丰执字第685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林 风
审 判 员 马世平
代理
审判员 王 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罗力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