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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1606号

天津市××有限公司与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天津市××有限公司,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1606号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法定代表人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志芳,天津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姜×(夫妻关系),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与被告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9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巧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史蕾蕾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