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1606号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法定代表人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志芳,天津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姜×(夫妻关系),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与被告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9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巧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史蕾蕾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