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2财保22号
申请人:赵芹,女,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被
申请人:凡绪东,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被
申请人:周维红,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申请人赵芹与被申请人凡绪东、周维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张跃军以其所有的房产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凡绪东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中的存款。
二、冻结被申请人周维红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中的存款。
三、查封担保人张跃军所有的坐落在五河县住房一套。上述财产在本院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转让、抵押及作其他形式处分。上述财产的查封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延长期限,应在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自动解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贺国庆
审判员 季延彪
审判员 朱翠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