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4民初114号原告许兴莲。原告郑安意。委托代理人郭宏江,高邮市天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春香。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文昌中路38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兴莲、郑安意与被告杨春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及时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诉讼费,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未预交,亦未申请减、缓、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高 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陆佳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