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1民初156号原告王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后为2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2016)冀0721民初156号
审判员 张艳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曹春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