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15号原告陈晓丽,女,196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委托代理人陈晓娟(陈晓莉姐姐),女,195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被告北票市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法定代表人张品宇。委托代理人陈振阳,该公司法规部部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莉与被告北票市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晓莉以原、被告双方在庭外已自行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晓莉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7元,减半收取143.5元,由原告陈晓莉负担。
审 判 长 郭兆平
人民陪审员 杨柏青
人民陪审员 付安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郭淑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