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949号申请执行人苏绍秀被执行人陈旭关于申请执行人苏绍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旭债权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法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平民初字第14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 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何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