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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1034号

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沈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1034号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惠宝来会大楼202室。法定代表人陈建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涛,公司员工。被告沈浩。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申 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月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