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6民初字807号原告郭福顺,男,195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洞庭路2号11层B座。法定代表人洪杰。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西青道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西青道58号。负责人刘正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福顺与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西青道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福顺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福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福顺负担。
审判员 武丽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车 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