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樵执字第533-1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志泓纺织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岭西禄舟工业区。被执行人黄小花,女,1986年1月7日出生,住广西灵川县,被执行人黄坤,男,1986年4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宁远县,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4)佛南法樵民二初字第28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黄坤、黄小花共同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官山城区西樵轻纺城锦章街金纺楼602房(房产证号02××58)。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姚莉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文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