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3执35号

吴益群与陈士凤、杨明树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益群,陈士凤,杨明树,杨成贺,杨学信,杨双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执35号原执行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受指定执行法院: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吴益群,女,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园。

被执行人:陈士凤,女,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涡北新城区。

被执行人:杨明树,男,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涡北新城区。

被执行人:杨成贺,男,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涡北新城区。

被执行人:杨学信,男,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涡北新城区。

被执行人:杨双贺,男,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本院执行的吴益群与陈士凤、杨明树、杨成贺、杨学信、杨双贺借款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陈士凤、杨明树、杨成贺、杨学信、杨双贺住所地属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院立案执行的(2016)皖03执35号一案,指定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雪峰

审 判 员  陆治铭

代理

审判员  张树兵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明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