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执35号原执行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受指定执行法院: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吴益群,女,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园。
被执行人:陈士凤,女,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涡北新城区。
被执行人:杨明树,男,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涡北新城区。
被执行人:杨成贺,男,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涡北新城区。
被执行人:杨学信,男,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涡北新城区。
被执行人:杨双贺,男,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本院执行的吴益群与陈士凤、杨明树、杨成贺、杨学信、杨双贺借款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陈士凤、杨明树、杨成贺、杨学信、杨双贺住所地属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院立案执行的(2016)皖03执35号一案,指定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雪峰
审 判 员 陆治铭
代理
审判员 张树兵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明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