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博民特字第35号 申请人黄某1,男,200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所地广西博白县。 申请人黄某2,女,200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所地广西博白县。 申请人黄某3,男,2005年5月6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所地广西博白县。 法定代理人黄某4,男,194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广西博白县。 委托代理人黄超华,广西纳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莫英,女,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广西博白县。 申请人黄某1、黄某2、黄某3要求宣告被申请人莫英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黄某1、黄某2、黄某3诉称,被申请人莫英,女,原住广西博白县西大队**,系申请人黄某1、黄某2、黄某3之母。被申请人莫英于2009年7月15日离家出走,经亲戚朋友多方寻找,但至今音讯全无,下落不明,请求宣告被申请人莫英失踪。 经查,被申请人莫英,女,原,原住广西博白县西大队**申请人黄某1、黄某2、黄某3之母。被申请人于2009年7月15日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已满6年以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0月16日在《广西法治日报》登报发出寻找莫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公告期已届满,莫英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莫英自2009年7月15日离家外出下落不明,现将近6年多,经本院公告寻找,仍然没有消息,应依法推定被申请人莫英失踪。申请人黄某1、黄某2、黄某3作为莫英之子女,申请宣告莫英失踪,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莫英为失踪人; 二、指定黄某4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何志军 二〇一六年××月××日
书记员 庞金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