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214号原告刘兆贞,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双红,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矿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法彩,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兆贞诉被告河南矿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兆贞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兆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刘兆贞负担。
审判员 贺东方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晋 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