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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3民初154号

邓某甲与邓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11
所属地区
凤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邓某甲,邓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3民初154号原告邓某甲。被告邓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甲诉被告邓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甲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既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甲撤回起诉。

审判员  班碧隆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杰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