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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1623-1号

申请执行人泉州市丰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王玉环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11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泉州市丰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王玉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1623-1号申请执行人泉州市丰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政府东楼509室。法定代表人郭灿辉,局长。委托代理人万紫红,泉州市丰泽区城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玉环,女,汉族,1982年10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申请执行人泉州市丰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王玉环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6年2月25日以申请人与被执行已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2015)丰执审字第51号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泉州市丰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王玉环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丰执审字第51号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琼章执行员  潘荣锋执行员  蔡海榕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叶 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