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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民初631号

秦立达与孙国瑞、杨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秦立达,孙国瑞,杨卫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631号

原告:秦立达。

委托代理人:秦玉亭。

被告:孙国瑞。

被告:杨卫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立达与被告孙国瑞、杨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立达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立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秦立达承担。

审判员 戴 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宪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