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631号
原告:秦立达。
委托代理人:秦玉亭。
被告:孙国瑞。
被告:杨卫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立达与被告孙国瑞、杨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立达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立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秦立达承担。
审判员 戴 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宪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