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457号申请执行人黄旭东,男,1975年4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冯华,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黄旭东与被执行人冯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丰民(商)初字第174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冯华给付黄旭东款项二千九百一十五元(于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之前给付一千四百五十七元五角,于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给付一千四百五十七元五角)。本案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黄旭东负担十二元(已交纳),由冯华负担十三元(于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之前交纳)。权利人黄旭东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冯华进行财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冯华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黄旭东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权利,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京0106执45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晓明
审判员 林 风
审判员 赵 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文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