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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2民初216号

李某与周某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周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216号

原告:李某,女,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委托代理人:杨过,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立,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周某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薛少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慧慧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