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杜民初字第590号原告胡某某,女,1982年11月7日出生,无职业,现住杜蒙县。被告贺某,男,1982年6月29日,无职业,现住杜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向人民法院提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撤回原告的诉讼。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判员 孙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叶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