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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杜民初字第590号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贺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胡某某,贺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杜民初字第590号原告胡某某,女,1982年11月7日出生,无职业,现住杜蒙县。被告贺某,男,1982年6月29日,无职业,现住杜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向人民法院提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撤回原告的诉讼。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判员  孙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叶明